关于印发《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为加强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防范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2019年5月6日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防范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训室(基地),是从事实训教学、技能训练、技术研究、技术鉴定、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场所,本办法中统一简称:实训室,办法中所指的校级层面的范畴统一用“校”界定,二级学院层面的范畴统一用“院”界定。
第三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水电、建筑物、电气设备、机械加工、特种设备、治安、消防等方面。
第五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纳入到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一条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实训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学校党政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训室管理、基建与后勤管理、校园安全的分管校长是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教务处为教学实训室安全的统筹管理部门,继教处为社会培训及技术鉴定相关实训室安全的统筹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实训室安全管理。各二级学院成立安全工作小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是二级学院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二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二)组织制定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督查二级学院实训室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负责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牵头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对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公布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保卫处职责包括:
(一)协助教务处建立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职责范围的管理体机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将实训室安全管理作为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监督各实训室落实消防设施、危化品、设备财产、治安方面的安全管理;
(三)牵头制定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实训室通识性的安全教育、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受理学校实训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五)负责消防、财产、治安、危化品的安全的督查和联合检查,牵头相关安全隐患的排除;
(六)参加实训室安全联合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跟踪和督查整改的落实;
第四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协助教务处建立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职责范围的管理体机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各实训室落实水电使用安全、废弃物处置、建筑物安全、实训室改造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三)修缮各类实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安装、检测、维修实训场所电源、电路等供电系统,指导、监督各类实训室改造工程,指导、监督涉及实训室的三废处理,防范环境污染,保证实训室环境安全与供电安全;
(四)参加实训室安全联合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跟踪督查整改的落实;
(五)协助其他部门涉及水电、施工改造等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本部门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实训室的具体安全管理规程、技术规范、防范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具体负责本部门实训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训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日常安全自查与抽查工作,定期检查实训室的安全情况。定期检查每学期最少进行两次,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五)负责签订实训室管理员的安全责任书和安全责任的落实;
(六)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设备操作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参加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七)负责本部门实训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六条 实训室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实训室的安全工作,对本实训室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二)巡查本实训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及时发现本实训室的安全隐患并向本院部负责人和实训室主管单位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漏洞或隐患;
(四)做好实训室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实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一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技术安全要求,各学院的实训室必须建立实训室人员准入制度。对安全性要求高的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上岗;对涉及特种设备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 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或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 建立实训室安全员制度,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专、兼职人员担任所在实训室的安全员,负责本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各实训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所负责的实训室,并在实训室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4)做好记录,同时对照实训室安全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参考表(附件1)积极联系责任部门整改并跟踪问题的解决。各学院一周汇总一次各学院的安全检查记录表,建立学院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台帐(附件2)。
(二)学校实训安全督导员每周不定期对各实训室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当天填写并送达实训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3),学院接收通知单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责任部门协商整改完成时间,将通知单中的整改完成时间填写完整并提交到教务处,安全督导员跟踪整改完成情况并做好记录。学校每月公布一次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条 实行实训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训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自然灾害等影响较大或财产损失较重的实训室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办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
第五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二级学院认真填报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牵头填报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并经学校审议后上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教务处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完成签订安全员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条 加强实训过程的安全管理。实训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训室不开展超范围的实训教学和与实训无关的活动;涉及需要在实训室内使用易燃易爆材料、大功率电器等实训教学,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经学校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加强对实训室易燃易爆材料、危险性加工设备、特种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具有易燃易爆材料、危险性加工设备、特种设备的二级学院,必须做到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格值班、登记、保管制度,强化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三废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原则上“按需购买,即买即用,不留存量”。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需认真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实训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
第五条 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需认真组织开展实训室安全培训和安全联合应急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实训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对实训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七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需建立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对实训室安全自查记录表、实训室安全台帐、学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等资料做好存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一条 学校应保证对实训室安全管理在人、财、物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学校每年的专项经费预算,确保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实训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必须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建设。已建设的实训室,在项目验收或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明确落实整改措施,保证达到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第三条 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各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训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
第四条 实训室涉及安全操作的位置,必须按办法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有危险性实训项目,必须要制定操作规程,并上墙公示。实训室内部、走廊、楼梯等处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
第五条 逐步建设全校统一的实训室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状态监测、事项监督、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辅助决策、信息共享等综合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一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办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